经王海伟律师竭力纠正,买卖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一)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省慈利县某矿业公司
被告:浙江省海盐县某材料厂
2015年4月30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某矿业公司以浙江省海盐县某材料厂向其购买碳酸钠超细粉,拖欠货款30多万元为由,向当地的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朋友介绍,被告海盐县某材料厂找到了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王海伟律师寻求帮助,听取了王律师的分析意见后,委托了王律师作为代理人。
一、初次接触,就遇刁难
转交过来的法院材料因为只有一份起诉状,并无其他证据材料,王律师随即向慈利县法院了解情况,对方却告知被告可以到法院复印材料,后又说证据材料太多,所以没寄。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 经过王律师据理力争后,案件承办人同意邮寄全部材料。
二、管辖权异议,迎难而上
鉴于慈利县法院初次的刁难,以及中西部部分基层法院的尝尝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如果能将案件移送到法治水平相对高沿海法院来审理,将更可能公平公正,保护我们当事人的权益。鉴于对刚刚在2015年2月份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合同管辖地如何的确定的条款尚存争议,我们向慈利县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后,在研究了裁定的驳回理由,又向中院提出上诉。虽然上诉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的上诉,但同时也让法院看到了被告代理人的坚持。如果后续法院存在违法,不公正对待被告的情况,代理人将继续迎难而上。
三、法院开庭,多出一个被告?
由于慈利县法院在县城,没有机场,也没有直达的高铁。9、10月份,常常下暴雨,王律师带着助理一起开了2天的高速,经过一段的艰难旅程,终于到达了慈利县法院。
开庭当天,早早来到法庭,但法官竟然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后半小时才到庭。而且庭前,就感受到原告与法官间的熟络,当然,但我们坚信法院是看证据的地方。更让代理人吃惊的是:法庭宣读诉讼参与人的时候,竟然凭空多出了一个被告。核对两份起诉状后发现,法院的起诉状多了一个被告———既被告材料厂的负责人。代理人对此当庭发表了不同意见,要求按照被告收到的起诉状诉讼原被告诉讼主体进行审理。
四、判决结果,出乎常人意料
审理阶段针对争议焦点:一、送货单签名是否为被告员工签收。二、被告是否拖欠了货款。
针对焦点一:代理人从委托人处得知,被告企业并没有该名员工,也不认识该人。原告仅仅提供了所谓该员工的聊天记录,以证明该员工为被告单位员工。代理人认为:原告不能仅仅凭一个陌生人的聊天记录证明该员工就是所谓的签字的人,更不能以其陈述就证明与被告存在关联性。不符合证据的二性(真实性、关联性)
针对焦点二:被告向其提供了原被告间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已经足额支付。原告承认收到该笔款项,但认为这些是支付被告另外工厂的货款。针对原告的解释,代理人认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但原告并没有提供。
判决结果下来以后,出乎代理人意料。法院无视代理人质证意见,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将签名员工的举证责任归于被告。其次,对于争议焦点二,判决书却只字未提。除此之外,判决还将材料厂负责人也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份判决书是不可接受的,难以令人信服的。委托人听取了代理人的相关意见后,当即决定上诉。
五、发回重审,胜利一小步
二审到张家界,为了方便,我们选择了法院对面的宾馆。二审开庭庭审前,代理人早早来到法庭,与主审法官进行了充分交流,从程序、从实体,代理人都简单的讲了一下。主审法官听取代理人意见后,当天只简单做了笔录,并没有开庭。十几天后,代理人收到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这是代理人不断坚持,努力,斗智斗勇换来的结果。虽然二审并没有直接改判,但外地律师能在外地法院等来一个发回重审已属不易。委托人也深知案件的艰难,对代理人表达了充分感谢。律师为当事人权益竭尽全力,这是律师应当的。
该案现在重审阶段,还未开庭。
案件承办人:王海伟律师
材料整理人:刘美州(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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