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法依据及理解

 

1、婚约的主要内容是身份性质,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以将来成立的某种身份关系(指将来缔结婚姻)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该约定不具有约束力,可以随意解除。我国法律对婚约也没有明确规定。

2、一般认为,婚约关系期间的赠与行为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当事人一方将财务赠与给另一方,附加了将来要缔结婚姻为内容的条件。该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没有生效,财务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其可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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