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被告去年就设立公司签订了《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拟设立从事装修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对出资额等作出约定,并指定被告为公司设立事务执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负债较大等原因至今没有设立,故原告起诉要求退出协议,并返还出资。
笔者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件,代理人的思路为:
一、本案件原告诉求求要退出,实际上是要求解除《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本协议的解除权。
二、本案件的案由是公司设立纠纷,但是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没有对发起人解除协议是否需要清算作出强制性规定,所以如提出本案件先以清算为前提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三、原告要求返还出资,前提是有返还的主体,及返还出资的可能。
本案件中,作为被告也不想继续经营,所以原告的股权实际上被告拒绝受让,故被告作为本案件的主体不适格。又,拟设立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负债较大,已经没有返还原告出资的能力,所以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
依据以上思路,代理人提交了相应证据。后经过法院两次证据交换及一次庭审,一审法院以拟设立公司在对外负债情形下由被告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提供人:王海伟
2021年4月6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