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小案件看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曾发生扣板买卖业务关系。2012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原告扣板款10700元。2013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转账交易货款18770元。原告认为是及时交易的货款,但被告认为该款项中包含了案涉款项10700元。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扣板时收取了保证金5000元,至今也尚未结算(被告主张以退还退头的方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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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曾发生扣板买卖业务关系。2012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原告扣板款10700元。2013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转账交易货款18770元。原告认为是及时交易的货款,但被告认为该款项中包含了案涉款项10700元。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扣板时收取了保证金5000元,至今也尚未结算(被告主张以退还退头的方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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