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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基本事实:

原告考虑被告房屋有采暖设施,欲向被告购买房屋一套。2020年11月3日原告看房,11月14日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款,被告于签约当天把钥匙交付给了原告,原告于当天还安排装修人员进房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

2020年9月27日,被告在社区进行加装电梯意见征询时作出了放弃填写的意思表示,依据注释放弃填写的一律视作同意;加装电梯的公示时间是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16日。

2021年10月2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隐瞒加装电梯的事实,对原告而言完全是弊而无利;对入住的原告父母产生不利影响,加装电梯产生噪音,妨碍采光、通风,不利于出行;如果原告事先知晓加装电梯的可能性,绝对不会购买案涉房屋。故原告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认为被告构成欺诈,提出撤销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等诉求。

承办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在一审中提出了以下观点:

一、本案件,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第148条欺诈的构成要件。

二、原告在2020年11月3日看房,11月14日签订了《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同天开始装修,而加装电梯的公示时间是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16日。据此可以推定原告对加装电梯是知情的。

三、加装电梯没有影响原告的采光、通风及出行等。

四、加装电梯是一项便民工程,原告负有容忍义务等。

一审法院经过庭审认为:被告并无欺诈行为,原告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可向社区提出,并不能因此认定二被告欺诈。另,二被告的购房目的是采暖等,原告看房后对房屋本身现状未提出异议,故原告基于房屋现状作出的购房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庭审,二审法院以不构成欺诈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王海伟、陆叶斌

2022年6月15日

从一个小案件看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曾发生扣板买卖业务关系。2012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原告扣板款10700元。2013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转账交易货款18770元。原告认为是及时交易的货款,但被告认为该款项中包含了案涉款项10700元。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扣板时收取了保证金5000元,至今也尚未结算(被告主张以退还退头的方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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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

基本案情:原被告去年就设立公司签订了《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拟设立从事装修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对出资额等作出约定,并指定被告为公司设立事务执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负债较大等原因至今没有设立,故原告起诉要求退出协议,并返还出资。
笔者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件,代理人的思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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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冯某与江苏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找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本所依法指派王海伟律师担任冯某与江苏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的代理人。由于本案一审败诉且一审阶段并不是由本所律师代理,因此代理人需要重新了解案情。在仔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查阅一审案件材料后,代理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苏州某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更多…)

一审败诉,二审全胜

海盐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审败诉,二审全胜

【案情简介】

海盐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被告)与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签订了一份关于扳手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两用扳手。原告按约支付货款45774元后,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至原告在上海的仓库,原告在收货时未经检验,便将货物发送至国外客户,后从国外客户处得知该批货物型号不符合。遂向上海某法院提起诉讼:(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2)被告返还货款45774元。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