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维权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如果故意隐瞒、变卖、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认定离婚时转移财产,应该不分或少分。

笔者认为:

1、该条对离婚时的时间点应该作扩张解释,指在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由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2、擅自处分人在离婚事对该处分事实又故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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